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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科技项目的配套政策
点击数:1369 发布时间:2012-05-07  发布者:feng

1、对区内优秀科技项目,区科技部门给予自主立项扶持,年科技发展基金总额1亿元。

2、对获得国家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100%的资金配套支持;对获得省科技部门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70%的资金配套支持;对获得市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50%的资金配套支持。


3、对获得政府间合作的国外科技研发项目资助的,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资助额的30%的资金,最高给予200万元的扶持。


4、对获得市级以上(含市级)的重点新产品、火炬计划项目、星火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立项项目,按该项目所获银行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,贴息率按3%记。


5、对获得国家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、国家级重点研究室资格的研发机构,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;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,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资助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高水平的独立研发机构,经管委会认定,可比照国家、省级研发机构,给予相应的资助。


6、对通过CMMI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、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资助的软件企业,给予等额资助。


7、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500万且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5%以上的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20%的研发经费补贴(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);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20%的研发经费补贴(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);对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,给予不超过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10%的研发经费补贴(补贴额不超过300万元)。


8、对留学人员携带项目到留学人员广州创业园创业的,在一定期限内,实行场地免租优惠。


9、对引进的高科技企业在孵化器内租赁场地或购买区内标准厂房的,经区科技部门认定并报管委会批准后,按60元/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,最高补贴额3万元。

10、对投资总额超1亿美元的特大型三大重点产业项目,支持区属企业先代建厂房出租给项目,后协议转让。